贵港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贵港市立法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贵港人大网(http://www.gxgg.gov.cn/ggrd/)提出意见或者将意见寄送贵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888号贵港市行政中心B区101室,邮编:537100;联系电话:0775-4568065;传真:0775-4563570;邮箱:ggrdfgw@163.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
附件:《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附件:
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
第三章 金田起义遗址的管理
第四章 金田起义遗址的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以下简称“金田起义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对象】金田起义遗址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地址(营盘);
(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军前军指挥所(三界庙);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金田镇北王韦昌辉故居遗址、金田镇太平军总部(莫村)、金田镇南王冯云山在古林社住址、金田镇金田起义古战场遗址(风门坳)、紫荆镇太平军总部(紫荆茶地)、江口镇太平军行营指挥部遗址(石头脚)、马练乡天王洪秀全山人村住地遗址、官成镇豫王胡以晃罗文村旧居、同和镇天王洪秀全大旺圩码头发诏令地址、大鹏镇太平军上帝坪团营和打武器遗址、平南镇章王林绍璋故居遗址、大鹏镇赞王蒙得恩故居遗址;
(四)市、县级文物保护点:紫荆镇杨秀清故居遗址、金田镇屈甲洲战场遗址、思旺镇思旺迎主之战古战场遗址、官成镇官村大捷古战场、思旺镇六桂战场遗址、大鹏镇紫微团营集中遗址、大鹏镇河头拜旗坪遗址、国安乡花洲团营总部遗址、马练乡北胜打铁坪遗址、马练乡中胜坪拜旗遗址、庆丰镇赐谷村天王洪秀全活动遗址;
(五)其他经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金田起义遗址。
第四条【保护原则】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金田起义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政府职责】贵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协调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依法由政府承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修缮、安全保护的基本经费需求。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贵港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发改、财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环保、物价、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指定专门管理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社会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金田起义遗址的义务,有对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金田起义遗址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意见征集制度和举报制度,公布征集和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予以回复,依法及时查处破坏、损毁金田起义遗址的行为。
第九条【政府的鼓励和奖励行为】对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条【补偿机制】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对因金田起义遗址保护造成的居民或者单位的权益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章 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贵港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本级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公布。
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公布。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遗址的认定】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金田起义遗址认定工作。对符合金田起义遗址条件的,列入金田起义遗址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并报贵港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金田起义时期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应当认定为金田起义遗址。
第十三条【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
经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经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其必要的保护范围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会同本级的规划行政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设立界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金田起义遗址设置界桩、标志碑等,明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五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拆除、损坏、损毁遗址本体及其保护设施、界桩和标志碑;
(二)在金田起义遗址本体及其保护设施、界桩和标志碑上涂污、刻画、张贴或者攀爬;
(三)倾倒、堆放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污染物等破坏遗址环境风貌的行为;
(四)修墓、立碑、垦荒、放牧、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采石、砍伐、铲草皮等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的行为;
(五)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物品;
(六)焚烧秸秆、树叶、荒草、垃圾,烧烤、野炊及燃放烟花爆竹;
(七)设置商业广告;
(八)其他破坏、损毁金田起义遗址的行为。
第十六条【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建控地带内的建设行为】在金田起义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位置、体量、高度、风格、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保护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与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无关且危害金田起义遗址本体、破坏金田起义遗址历史风貌、与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改造。
第十九条【建控地带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在金田起义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改造,使其风格、外观、色调等与金田起义遗址的环境风貌相协调;不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拆除。
第三章 金田起义遗址的管理
第二十条【维护修缮】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保养、维护、修缮的方案。
管理机构或专门人员应当按照方案做好金田起义遗址的保养、维护、修缮工作。
第二十一条【巡查制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金田起义遗址日常巡查、检查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队伍。
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金田起义遗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防护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安装避雷、消防、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交流与合作】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相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充分挖掘金田起义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二十四条【监测评估报告】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贵港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在金田起义遗址从事文物调查、考古发掘、学术研究等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金田起义遗址内从事文物调查、考古发掘、学术研究和文物标本采集等活动。
第四章 金田起义遗址的利用
第二十六条【加强利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资源,建立主题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观光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文化产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与金田起义遗址相关的文化创意产品,规范对文物仿制品和工艺品行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旅游线路】贵港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把金田起义遗址纳入旅游发展规划,结合金田起义遗址特点,设计文化特色旅游线路。
第二十九条【鼓励利用】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金田起义遗址的合理利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对金田起义遗址的利用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利用限制】利用金田起义遗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
(二)不得改变、破坏金田起义遗址的原状、历史风貌;
(三)制定金田起义遗址保护预案;
(四)对外开放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利用金田起义遗址,禁止转让、抵押金田起义遗址;禁止将金田起义遗址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交由企业经营。
第三十一条【制作影像资料及举办大型活动】利用金田起义遗址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方或者举办方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签订使用金田起义遗址安全责任书,制订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从事经营活动】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保证金田起义遗址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标志系统】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金田起义遗址纳入城市地图、公众服务平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金田起义遗址损坏、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