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监督工作法治在线

井盖缺陷因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责任如何分担

来源:覃塘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2-11-30 08:48      作者:黄淑清    

井盖虽小,却是检验城市公共安全和公民幸福指数的重要尺度。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井盖问题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6日,王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李某、黄某沿国道209线由蒙公往三里方向行驶,至覃塘区某一路段时,所驾客车右前轮碾压排水检查井井盖后,井盖翘起与车辆右后轮发生碰撞,致使车辆右后轮爆胎后失控驶入人行道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王某、黄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报废及路灯损坏。事故发生时,李某和黄某两人均坐在中间一排,均未系安全带。事故路段限速50km/h,但是王某当时的车速约为75km/h。

2020年11月17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车上路行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但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李某、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过错行为,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综合分析后认定王某、李某和黄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路段于2019年竣工,并于年底通过验收投入使用,由覃塘区城管监督局进行管理。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李某因本次事故死亡,其亲属为此将覃塘区城管监督局、保险公司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并作为划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涉案井盖的内部承重环已损坏,也缺失插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覃塘区城管监督局作为井盖的管理人,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王某驾车经过井盖时,明知井盖存在微翘的异样,但是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便超速通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但是其疏忽自身的安全而未使用,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增加了受伤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可以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较,由李某负担10%,王某负担30%,覃塘区城管监督局负担60%为宜。而原告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其自愿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故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40%,覃塘区城管监督局负担60%。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而李某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编审:姜新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Copyright © 2007-2022
网站备案号: 桂ICP备1900173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