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立法工作立法动态

关于《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19 11:52     

关于《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28日在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贵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谢亮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1026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对《贵港市古码头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法工委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为学习借鉴区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10月31日至11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闫九球率立法考察组赴浙江省绍兴市、江西省景德镇市、九江市等地,考察学习历史文化保护地方立法工作方面好经验、好做法11月10日至18日,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部门修改会,反复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及其他方面的意见11月23日至25日,在广西警察学院立法基地组织召开第二次专家论证会,进一步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积极主动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立法情况并得到及时的指导,同时按照指导意见作了修改。在上述调研、论证基础上,法制委、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并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及驻会各委员意见建议。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12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逐条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市司法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三章以专章规定了古码头的合理利用。其中,第二十定可以合理利用古码头史文化源,适度展旅游光、文化休产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条,持以中共中央 的《关于在城中加强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等政策文件,依次定了码头的文化挖掘以及码头的公益性利用、活化利用。故建议将条例名称改为《贵港市古码头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对标题作了修改。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目前港南区的南江古码头、平南县的同和大旺圩码头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对这两个码头的保护、管理、利用适用本条例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尤其是第二十一条的权限审批,不得违反文物法的规定,应当从其规定。草案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二条)

三、关于保护对象

关于古码头名单,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和单位提出,其一,具体名单中大部分码头经过重新修缮,已经改变了原貌,保存的古迹很少,甚至没有,列入价值不大(如桂平市的南江下渡码头、三排石码头、南木上渡码头、木圭码头、大湾牛骨坑码头、平南县的丹竹二珠码头)不宜列入保护对象。其二,政府认为需要保护的其他码头,可以结合后续条文的古码头确定条件及程序进行规定,无需增加兜底条款,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三条第六项。

草案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三条)

四、关于其他古码头的确定条件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将其他古码头的确定条件与保护对象的内容连续在一起,更符合立法逻辑。草案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四条)

五、基本原则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中古码头的保护和利用都非常重要,但应当以保护为主,建议将保护的基本原则修改为“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草案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五条)

六、关于政府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其一,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除了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古码头保护工作外,还应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古码头利用工作。其二,保护经费应该并入后续条文的资金保障中,更符合立法逻辑。草案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六条)

七、关于资金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其一,《条例(草案)》中“多渠道筹集古码头保护经费”的表述方式不准确,建议修改为“多渠道筹集古码头保护资金”。其二,“古码头保护资金”应该由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八条)

八、关于规划制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对古码头的保护应该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实施方案,所以增设一款。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十一条)

九、关于文物保护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目前,列入保护对象的古码头中有两个古码头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为更好的保护古码头,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建议将古码头的保护工作向文物保护方向推进,进一步增强古码头保护的工作,所以增设一款。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十四条)

十、关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家提出,对“在古码头保护范围内进行与古码头保护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损坏古码头及其伴生的建(构)筑物尚不严重的”“在古码头、建(构)筑物和保护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的”等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定法律责任。草案三次审议稿根据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建议提请市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Copyright © 2007-2022
网站备案号: 桂ICP备19001730号-1